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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河南保险律师:保险理赔知识普及:未如实告知≠骗保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实务经验浏览:936次举报


保险知识普及:未如实告知≠骗保

保险起源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分散风险,弥补损失重要社会经济制度。中国保险业发展比较落后起步晚,由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使保险业蒙受负面影响,制约保险业的发展,所以,作为普通老百姓,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无论是购买保险或者保险理赔,都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必须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保险法确立的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业务。

很多人会问:“我没如实告知被拒赔了,但是我真没想过去骗保,会不会追究我责任?”

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会对投保人说“带病投保就是骗保”。

律师告诉您:单纯的不如实告知,并未达到保险诈骗的程度,不管是《保险法》还是《刑法》,在定义“保险诈骗”时,都没有将“不如实告知”纳入其中。

保险诈骗主要有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四种,其中并未将“不如实告知”行为纳入。而且要达到“保险诈骗”有个必要的因素就是“骗取保险金”。虽然单纯的“未如实告知”不能视为“骗保”,但是未如实告知仍然有违诚信原则和未尽到相关义务,同样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保险诈骗活动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的投保人还是不放心,那么不如实告知究竟会有什么后果呢?请大家继续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法条:

1、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虽然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受到严格的限制:、知道解除事由,超过30天不解除,解除权消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理赔。

3、如果保险代理人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增加业绩帮助投保人隐瞒,视为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赔偿。

尊敬的读者,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的困难,请联系本律师。如果您觉得此文使您受益,请留言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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