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检索之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绝不是查查刑法、以及本罪的司法解释那么简单,实际上涉及本罪共有六个司法解释,几乎能够涵盖现行的所有犯罪,尤其关于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规定,其细则需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后,作为量刑参考,但是,直至今日,还没有见到各省的细则,量刑的最终结果一方面参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其次是法院的裁量权,您想从辩护律师获取精准的量刑,只能等待拿到判决书之后。
【司法解释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091111)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II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有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司法解释IV】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20070119)
第五条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V】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0901)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定罪量刑帮助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V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20160101)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犯定罪处罚论处。
【司法指导文件I】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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