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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河南刑事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检索之一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规定浏览:1167次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检索之一

近期网络犯罪猖獗,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案件频发,这些犯罪集团的主犯隐藏很深,其下游犯罪很容易暴露,涉案资金在网络流转过程中都会留下痕迹,为切断资金链必须有人到自动柜员机取现,成为网络犯罪集团获取非法收益必备环节,一旦受人指使到自动柜员机取现,或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进行频繁转账,警方根据取现视频或者网上资金流转痕迹,很快就能锁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实,该罪不仅涉及钱财,其他别人涉嫌犯罪所得物品及其收益,也同样涉嫌本罪。只要你明知是犯罪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及其收益都可能涉嫌此罪,最好的辩护是不犯罪,尤其应当避免无意陷入犯罪,希望本罪的法律检索能够帮助你认清法律风险,规范自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修正前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说明】

1、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原条文进行下述修改:一是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所有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客观行为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扩大为所有“掩饰、隐瞒”的行为;三是提高了法定刑。

2、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条第二款。

【立法要点解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自洗钱”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定罪处罚。同样,作为广义的洗钱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适用“自洗钱”行为可以独立定罪。从文意表述上来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于“自洗钱”单独定罪并不矛盾。以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自洗钱”可以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后,“自洗钱”独立定罪处罚也一并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作了明确说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做以下修改补充: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的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提供“支付”结算方式洗钱。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讨追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法律应用是法律职业者用起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您想了解该罪名,仅仅了解刑法是不行的,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后一头雾水,还要了解与该条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其次,还要看处理本案的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法律预判不是算数学题,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最终的裁判结果甚至会受到法官写判决书时心情的影响。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042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司法解释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根据法释【2021】8号修正,20210415)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对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价值总额达到五万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务的价格关于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规定的“犯罪所得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当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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