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豫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2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判决四年有期徒刑,王某某提出上诉,但其亲属原审判决深感绝望,对原审律师辩护失望之极,不愿意再花钱委托律师参与二审辩护,我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我仅从原审判决书就能看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应当是无罪案件,我写一份数页的辩护词提交法庭,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我对其亲属说:该案你们亲属只要坚持,最终的结果一定是无罪的,至于什么阶段能够判决无罪,我也不知道。其亲属问我:“原审我们委托是主任律师,被判决有罪,你能够保证无罪?”。我说:“不能保证无罪。”其亲属救人心切,半信半疑将案件委托与我,我如实告诉其亲属:刑事案件的无罪率是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三,况且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有罪,相同法院再作出改判无罪更难。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仔细阅卷,希望在证据不足之外,发现更多不能定罪的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阅卷千遍其疑自现:发现程序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全案证据违法。经过七个小时的连续庭审,两个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能定罪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相当于无罪判决)。
河南省SQ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SQ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00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SQ县;*年*月*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年*月*日被抓获,**年*月*日被SQ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SQ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SQ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SQ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豫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SQ县人民检察院某检未刑诉〔**〕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年*月*日作出(**)豫**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月*日作出(**)豫**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SQ县人民法院(**)豫**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SQ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过程中,开庭后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能定罪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SQ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SQ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某某
人民陪审员某某
**年*月*日
书记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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