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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八):一份释放司法善意的(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发布者:刘豫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蔡X是台湾人,研究生学历,精通软件开发的音效设计,2019年经朋友介绍来到上海,入职AOB公司,由于公司为东南XX国家的赌场开发网络赌博软件,公司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涉案,老板对公司员工解释说,只负责开发不参与运营在中国不是犯罪,公司员工信以为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接受委托后,被告人只有从犯情节,拒绝认罪认罚,但是本案及相关案件的被告人涉及几十人,其他人已经被判刑且没有上诉,不认罪认罚对其不利,辩护人给被告人讲清楚利害关系,让他自己权衡利弊,最终,被告人蔡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无钱退赃,仅从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太弱,辩护人认为开发软件是一个中性技术行为,开发的软件可以用于赌博,也可以用于博弈游戏,加之被告人是台湾人,对中国刑法不了解,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释放司法善意,对被告人从轻判决,被法院采纳,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24刑初***

公诉机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郑X、林X(同案犯)

被告人蔡X,台湾人。

辩护人刘XX,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顾X成立上海XX公司并在其中担任总经理,被告人林X、郑X,蔡X在XX公司分别负责美术图案设计、版面角色设计,音效和特效,四名被告人明知设计的软件用于网络赌博,仍研发赌博软件,并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软件被用于网上赌博过程中,XX公司承担赌博平台赌博游戏软件技术支持和后期运营维护。

被告人蔡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刘XX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量刑意见无异议,被告人蔡X系初犯、偶犯;没有故意犯罪动机的情况下触犯法律,主观恶性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愿意在亲属的协助下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请依法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郑X、林X、蔡X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其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X辩称其公司只是承包游戏组件的研发,不承担游戏软件技术支持和后期运营维护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顾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願某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子以认可,本院对该辩护获取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顾XX、郑XX、林XX、蔡XX在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情节可以予以不同程度减轻处罚。被告人顾X、郑X、林X、蔡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供判决如下:

四、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五、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追缴人民币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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