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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十一): 民营医院给病人虚构疾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发布者:刘豫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1日 17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民营医院存在套取国家农合资金的情况,这些医院为吸引病人住院,违反相关规定承诺100%报销医疗费,这些医院往往采取虚构疾病的方法,增加病人的医疗费用谋取利益,病人报销后医保系统会留下相关疾病的记录,如果病人投保商业保险,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给保险理赔埋下隐患。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的法庭抗辩,法院采纳代理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民终444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ZHL,女,汉族,59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豫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3民初****民事判决,提出上诉: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投保时隐瞒既往病症,如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上诉人王ZHL辩称: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都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原审时上诉人举证一份空白的保险合同,由于没有答辩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的证据使用,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但是,却能够以证明上诉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解释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答辩人投保时,上诉人没有对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的免除、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答辩人在理赔时向上诉人提交农合报销记录,可以证明:1、答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了解,如果答辩人知道自己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保险公司拒赔,答辩人就失去投保的意义,答辩人也不会投保。况且答辩人是因肠源性囊肿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农合报销记录依法不能成为上诉人拒赔的理由;2、答辩人ZHL医院诊疗记录不真实,答辩人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胃病和腰疼病,答辩人没有在该医院治疗过如上诉状所提到的高血压、肾上腺肿瘤、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等疾病,为什么ZHL医院会有相关疾病的就诊记录,答辩人经分析认为有如下原因:ZHL医院诊断错误,该医院是一个乡镇医院,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有限,对某些疾病没有能力正确诊断,答辩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前,因身体不舒服,曾经在ZHL医院诊疗,该医院诊断答辩人患肾囊肿(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入院诊断:左侧肾上腺占位,就是ZHL医院的诊断),但是答辩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肠源性腹腔囊肿,由此可以证明ZHL医院对某些疾病会有错误诊断的情况;ZHL医院给答辩人虚构疾病:因为ZHL医院是一个民营医院,答辩人在此医院治疗,费用全部报销,存在医院给病人虚构疾病增加医疗费用,以此套取国家的农合资金来牟利的情况,答辩人的报销记录就属于上述情况。从答辩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答辩人所患疾病肠源性囊肿、高血压、TIA,况且高血压是住院4天前发现,答辩人没有ZHL医院所诊断的其他疾病。ZHL医院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对答辩人作出不同的诊断,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更可信:首先,因为答辩人要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做手术,隐瞒既往疾病,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答辩人没有必要隐瞒。其次,河南省人民医院能够提供必要的检查和医生的专业判断,能够发现答辩人的既往疾病,以此规避医疗过程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所以,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比农合报销记录更加真实可信。

三、答辩人在原审中举证的三份保险合同抄件中免赔额10000元,对答辩人不产生效力。

答辩人投保时,没有阅读过电子保险合同,也没有收到保险单,没有人给答辩人解释说明有10000元的免赔额。保单抄件是答辩人向上诉人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拒赔退还理赔资料时,把抄件、电子保单和相关资料一块退还给答辩人,根据常识保险合同的抄件都是保险公司保存的资料,答辩人虽然在一审时举证该证据,是证明答辩人通过手机投保,缴纳过三期保险费。不能证明答辩人在投保时,上诉人对10000元免赔额给答辩人进行过解释说明,因此,10000元免赔额根据保险法对答辩人不产生效力。

四、上诉人拒赔和上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辩人首次投保时已经56岁,并非上诉人的优质投保客户,上诉人应当通过体检对投保人进行筛选,对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拒绝承保。其次,上诉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到医疗机构调取投保人的病历,以决定在两年内是否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不筛选,投保后不审核,而且以百万医疗诱其客户投保,等到投保人理赔时,以不正当不合法的理由拒赔,涉嫌以“套路”推广保险业务,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其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答辩人是一个农村妇女,看病时被医院“套路(虚构疾病)”,投保时被保险公司“套路(诱其投保)”,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判决对社会正确引领作用,防止某些机构利用优势地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再度发生,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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