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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强奸罪刑事案件

发布者:刘豫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6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强奸案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起因朋友之间饮酒过量,酒后乱性引起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是在醉酒状态下把这件事告诉朋友,朋友担心其安全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把被告人抓获后,被告人并不承认强奸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诉中受害人没有反抗,想通过不承认能够认定无罪回家过年,但是,我结合阅卷掌握的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给被告人讲明白两点: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照样定罪判刑;如果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让被告人自己选择,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好在受害人醒酒后认识到报警对被告人产生的严重后果心生悔意,同意出具谅解书。由于被告人的亲属及时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让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受害人是外地人,其亲属想尽一切办法挽留住被害人,让她亲自到公安机关把谅解书交到侦办此案的公安干警手里,这份谅解书能够成功入案卷,正是这份谅解书对被告人的量刑2年,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附:案例判决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SHL,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XX及其朋友与被害人张XX在饭店吃饭后当晚又到“麦嘎歌厅”唱歌,期间二人均饮酒。唱歌结束后,被告人张XX将被害人送至“怡和快捷”宾馆303房间后未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X欲与被害人张XX强行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期间被害人张XX通过微信委托其朋友报警,被告人张XX在离开宾馆时被出警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强奸未遂。建议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张SHL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XX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XX及其朋友与被害人张XX在饭店吃饭后当晚又到“麦嘎歌厅”唱歌,期间二人均饮酒。唱歌结束后,被告人张XX将被害人送至“怡和快捷”宾馆303房间后未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X欲与被害人张XX强行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期间被害人张XX通过微信委托其朋友报警,被告人张XX在离开宾馆时被出警民警抓获。2016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XX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张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SH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张X、任XX、张XX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SHL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因强奸系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SHL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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