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豫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15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幼儿园的小朋友未投保校方责任险,受到伤害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在一个农村小学,小学校长为了解决村里学龄前儿童的入学问题,利用本校的师资在学校内部办理幼儿园,陈XX还没有投保校方责任险,就被学校的其他高年级学生用弹弓射伤眼睛,经鉴定七级伤残,面临大额赔偿,学校接到法院传票,吓得几夜睡不着觉,回来委托我以后,我分析案情后已经有了初步的预判,学校承担责任不会太大,理由有二:1、既然是校方责任险,那么学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受伤的陈XX没有投保,但毕竟是少数学生,应当按照投保人数与没有投保的人数比例赔偿;2、如果学校承担较大的责任,学校的正常办公经费用于支付赔偿款,将影响学校的近百名孩子的上学问题。开庭时我据理以争说服法官,判决如我所料,学校承担较小的责任。
附:案例判决
原告陈XX,女,
被告某县A乡官路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XX诉称,原告和被告在同一学校就学。原告在上学到校园后,由于学校管理不严,被告带有具有伤害他人的玩具入校,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侵害,用带入学校的弹弓打伤原告的眼睛。原告伤后在就医中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仍然没有保全原告的眼睛,造成原告一只眼睛全盲。构成残疾,给原告幼X的心灵带来重创,家人受到精神打击。被告某县A乡官路陈XX由于没有尽到职责,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金209845元。
被告某县A乡官路陈XX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举证证明时间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并得到答辩人的认可;2、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3、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在F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校园责任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答辩称,同意学校的答辩意见。原告并未投保校方责任险,且根据诉状所诉该事件是意外事件,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费用。
被告杨XX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答辩称,1、杨XX用弹弓打住原告的眼睛事实不清;二、如果杨XX有责任应由学校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学生有危险行为或危险物品,学校负有管理教育义务。原告是在学校受的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以应由学校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受伤后,原告的父母要求杨XX家支付了16003.22元的医疗费用,另外还给付现金和预交医疗费、生活费5500元,这些钱款应由学校和保险公司予以返还。驳回对杨XX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XX为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日费用清单、药物清单各2份;2、2015年4月24-2015年5月2日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票据一张,计款12839.92份,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5日郑州但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票据一张,计款5965.23元。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据,周口市中心医院收据共计32张,计款1433.8元;3、交通费票据183张,计款3796元(其中实名制票据38张。吕XX20张计款1538元。陈XX17张计款1203元。他人1张计款194元),住宿费11张计款1020元,鉴定费票据一张,计款1300元;4、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当;5、证人陈X1、陈X2到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受到伤害的过程;6、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护理期限150天。
被告某县A乡官路陈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官路陈XX安全记录一份。证明官路陈XX已经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2、校(园)方责任保险补充协议书一份,缴纳保费发票一份。证明官路陈XX在F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肇事学生杨XX是被保险人。
被告杨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医疗费票据一份、汇款收据一份、漯河市中心医院出院证明一份。证明杨XX为原告陈XX垫付医疗费16003.22元,另外给原告医疗费5000元。
被告对原告的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无异议。交通费请法院酌情认定。护理费、营业费、误工费要求过高,精神抚慰金应当以20000元为宜。护理人员应当为一人护理。住院治疗不应当产生住宿费。对证人到庭证言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官路陈XX提交的安全记录异议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认为,受害方没有投保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及官路陈XX对杨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杨XX仅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6003.22元,另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500元而不是5500元。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异议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官路陈XX提交的安全记录不能证明在原告受伤的事实完全尽到了管理职责。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3日,原告陈XX及被告杨XX按照学校上课时间到其所在的学校被告官路陈XX上学。当日上午8点左右,学校已经打了预备铃,在学校操场内,被告杨XX用其携带的弹弓将原告陈XX的右眼击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检查。初步诊断:××变。花费医疗费1103.22元(被告杨XX监护人支付)。2015年4月24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1、右眼球钝挫伤2、右眼外伤性白内障3、右眼晶体半脱位4、右眼睫状体脱离。处理意见: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17日全麻监护下行右眼晶切、玻切、剥膜、黄斑裂孔封闭、硅油注入术。并于2015年5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用药2、2周后门诊复诊3、不适随诊。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再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2015年12月5日出院。诊断:1右眼硅油眼2、右眼无晶体眼。建议继续点眼、2周后复诊、避免剧烈运动、自由体位。原告共计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8805.15元,门诊治疗花费1433.8元(含2016年8月20日周口市中心医院诊疗费98.50元)。原告以上共计花费20238.95元。往返郑州、漯河、北京支付交通费2741元(实名制票据)。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周口三川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建议护理期限150天。原告受伤后,被告杨XX的监护人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6003.22元(漯河市中心医院费用1103.22元,2015年4月26日汇款15000元),另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现金)4500元。同时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官路陈XX与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签订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补充协议书一份。保险费及赔偿限额:主险,校(园)方责任险,每个受伤害学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附加险:校(园)方无过失责任险。每个受伤害学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15万元。保险期限: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2014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19日24时止。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XX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私自携带具有对他人有伤害危险的玩具弹弓,击伤原告右眼,应对原告本次事故伤害造成的后果承担次要全部责任。因被告杨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杨XX承担。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且在已经打过上课预备铃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在此期间被告某县A乡管路陈XX应对在校的每一位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被告某县A乡管路陈XX疏于管理导致被告杨XX在此期间将原告右眼击伤,被告某县A乡管路陈XX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综合原告本次伤害后果,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0238.95元,残疾赔偿金(10853元/年×20年×40%)86824元,护理费41096元(伤害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营养费450元(30元×15天),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应当根据原告受到伤害后其监护人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往返地区实际支付的标准进行赔偿,酌定按照3500元(含实名制2741元)。因被告的伤情部位为眼部,鉴定结论为右眼无光感,该伤害结果对原告幼X的心灵创伤严重,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0元为宜。因原告的监护人往返北京为原告进行治疗,势必产生一定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500元计算。被告F财险周口支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一、被告F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20238.95元、残疾赔偿金86824元、护理费41096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住宿费500元,交通费3500元,共计153058.95元的80%即12247.16元;
二、被告某县A乡官路陈XX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1300元的80%即33040元;
三、被告杨XX的监护人杨X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等153076.95元的20%即30611.79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1300元的20%即8260元。共计38871.7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503.22元,余款18368.5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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