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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XX厂与长沙市XX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攀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X厂与被告长沙市XX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XX厂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86100元减少为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双峰县XX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XX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X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953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XX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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