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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与曾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攀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季X与被告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200元;3、判令被告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急需购房,但无购房资格,被告承诺为原告解决购房资格并陆续收取了原告128850元费用,时至今日,被告既未为委托人解决购房资格,也未按约定退还全部款项,尚欠委托人110000元一直拒不退还,被告曾于2019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本金为110000元,并承诺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24%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以为原告解决购房资格为由,骗取原告信任并收取款项,实际并未为原告解决问题,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已经涉嫌欺诈和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曾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原告季X分8笔向被告曾X的支付宝账户转款共计52500元。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9日,原告季X分18笔向被告曾X的微信账户转款共计71400元。上述转账共计123900元。
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曾X向原告季X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季X人民币110000元整,于2019年10月25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24%付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上述110000元包含本金101400元,利息86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分文未还,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款未还,是引起本次诉讼的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款110000元中包含的本金数为101400元,故违约金应以10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5日起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曾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季X欠款110000元,并以10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季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曾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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