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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攀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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