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B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执7号
申请执行人A,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A,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湘12执7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C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米 斌
代理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