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芬,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儿子丙由被告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乙自行承担。
三、被告乙自愿于 2025 年*月**日向原告甲补偿车款3万元(已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15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甲负担五、原告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议笔录上签名或按指印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王瑞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