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因与被告贾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白XX,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贾XX、贾XX向我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贾XX、贾XX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6月1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
被告贾XX未进行答辩。
被告贾XX辩称:贾XX是用款人,我不是借款人,当时贾XX借款后只是让我在借条上签了名字,我以为是担保,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贾XX、贾XX向原告吕XX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贾XX、贾XX分别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了名字,当天原告将50万元转到被告贾XX的银行账户上,后经原告催要,2017年6月10日被告贾XX在借条签字确认,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贾XX、贾XX向原告吕XX借款50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贾XX、贾XX偿还借款50万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约定利息月息4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贾XX、贾XX经原告催要不予偿还借款,应按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XX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2017年6月1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贾XX、贾XX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