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瑞芬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0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王瑞芬,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三在许昌市**区**街**药业家属院门口,因琐事与保安王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张三用拳头击打王某嘴部,致王某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三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关于赔偿问题已经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三在许昌市东城区绿槐街百正药业家属院门口,因琐事与保安王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张三用拳头击打王某嘴部,致王某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