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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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瑞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年底,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认识成为朋友。此后,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被告前后借走原告5张信用卡使用,原告前后在10家网贷平台贷款并全部出借给被告使用。此后,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交通信用卡借50000元,光大信用卡借30000元,兴业信用卡借20000元,民生信用卡借30000元,浦发信用卡借45000元,网贷借120000元,共计295000元,被告承诺同年10月份前还清借款,但是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X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原告王XX将信用卡交给被告张XX使用,期间原告通过网络进行贷款,贷款后将款项交给被告使用。2019年6月25日,双方进行算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王XX信用卡5张,身份证,交通信用卡62×××85,金额50000元整(伍万元整),光大信用卡62×××58,金额30000元整(叁万元整),兴业信用卡62×××06,金额20000元整(贰万元整),民生信用卡62×××33,金额30000元整(叁万元整),浦发信用卡62×××85,金额45000元整(肆万伍仟元整),网贷所有平台总共金额120000元整(壹拾贰万元整),所有信用卡+网贷共295000元整(贰拾玖万伍仟元整)都由我张XX一直消费使用,2017年8月至今2019年6月17日共计295000元整(贰拾玖万伍仟元整),于2019年6月17日前反复使用所有信用卡和网贷合计295000元整(贰拾玖万伍仟元整),以上使用现金作为我张XX借王XX款项大写贰拾玖万伍仟元整(小写295000元整),于2019年10月前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每月支付全部本金利息,贰分利息支付,愿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时间2019年6月25日,借款人:张XX,身份证:,张XX签名并捺印。现张XX未偿还原告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通过将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及原告网络贷款后将款项交给被告使用,且被告知情,故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9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诺2019年10月前归还原告,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即2019年11月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二十九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王瑞芬律师,咨询电话:(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就职于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7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