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因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XX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白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2013年2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期限60天,到期后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
被告李XX辩称:借款5万元属实。借款约定利息月息4%,借款后,我偿还了4个月的利息,2018年农历12月我又偿还原告8000元,该款应扣除借款本金。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李XX向原告吕XX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期限60天,月息4%。到期后被告偿还4个月的利息。2018年农历12月被告又偿还原告8000元,该款双方未明确冲抵本金或利息,此后至今被告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X向原告吕XX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有利息,被告偿还的8000元应冲抵相应的利息,按照双方认可的数额,被告已偿还借款共计16000元,以月息2%计算,冲抵利息至2014年6月28日,之后至还款之日的相应利息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XX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2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