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D,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
人民陪审员 B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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