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玮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XXX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存在虚多开的保证金和加盟费是否应予扣除。上诉人主张,案涉转让款包括被上诉人所称的向原审第三人XXX公司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加盟费,应当在剩余的应付转让款中予以扣减。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未显示案涉转让款包含1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加盟费,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虽然上诉人员工刘某在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过程中提及以上两笔费用,以及原审第三人X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述及以上两笔费用,但均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转让款中包括1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加盟费。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上诉人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与原审第三人XXX公司签订的《XXX特许加盟合同》均显示保证金为5万元、加盟费为1万元,一审判决在上诉人需付款项中已予扣减,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主张应予扣除被上诉人欠付的租金,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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