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玮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87525731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某与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赵玮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X,男,汉族,19831223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男,汉族,197112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黄X与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91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的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黄X起诉称,2018521日,被告因卖房赎楼的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6万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约定:该借款期限自2018521日起至2018621日,逾期则按每日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若发生诉讼,则被告同意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若有争议提交至惠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之后,原告委托第三人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诉借款。20186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约定:该借款期限自201864日起至201874日,逾期则按每日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若发生诉讼,则被吿同意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若有争议提交至惠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10万元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第三人名下。以上两笔借款,原吿和被告曾口头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三。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本息,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通过了解得知被告目前对外欠款数额巨大,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借款。为此,原告已经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帐号和房产。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到期未偿还,已经构成违约。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到期借款66万元及利息(其中56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86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87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2、本案受理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吿承担。

被告冯XX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5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载明:本人冯XX向黄X借到人民币5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521日起至2018621日止,逾期则至付清全部本息金之日止按每日本金的3%。向黄X支付违约金。若发生纠纷,则本人同意承担为上述借款本息金和违约金等造成黄X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该《借款借据》上记录的借款转出账户是案外人李XX的账户。随后,原告委托案外人李XX转账了56万元给被告。同日,被吿冯XX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向黄X借到人民币560000元。2018640,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载明:本人向黄X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64日至201874日止,逾期则至付清全部本息金之日止按每日本金的3%。向黄X支付违约金。若发生纠纷,则本人同意承担为上述借款本息金和违约金等造成黄林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同时,被告出具一份《指令付款函》给原告,指令原告将10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曾XX、将6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杨XX。随后,原告委托案外人李XX10万元借款转账到了被告的指定账号。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201916日,案外人李XX到庭作询问笔录,确认其受原告委托转账66万元给被吿账号及被告指定的账号。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实际产生了律师费24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归还过原告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分别为第一笔以560000元为本金从20186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第二笔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75日起按月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该诉请未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若发生借款纠纷,由被告承担给黄X造成损失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故原告诉请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X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冯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偿还借款本金6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60000元为本金,从20186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1X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7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律师费24000元。

本案受理费10580元(原告已预交5290,仍欠缴5290,保全费3820元,由被告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玮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9875257311
  • 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5.7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011分 (优于93.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8.38%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玮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144 昨日访问量: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