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玮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87525731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某与B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赵玮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4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XX,女,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同年年底,原告发现意外怀孕,考虑原告当时年纪尚小,并无结婚打算,再加上跟被告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并不深刻,且与被告年龄差距10岁,原告当时并不想要孩子,但被告以死相逼,并对原告和原告的家人保证其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小孩并承诺对原告好,原告一时心软,将孩子生下来,2012年8月1日,儿子何XX出生。儿子出生后,原告刚出月子,就发现被告原来隐瞒原告曾经在老家结过婚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欺骗和隐瞒,就抱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这期间,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诺绝不再欺骗原告,并拿走小孩的出生证明,导致小孩无法办理户口。直到2017年,原告考虑孩子马上要读小学落户读书,才于2017年3月2日与被告在民政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信任和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才发觉被告性格十分偏激、心胸狭隘而且性情十分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人身控制,甚至连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中正常人际交往都进行限制,不允许原告交客户之外的朋友,每天工作完就必须回家,晩上和邻居在楼下吃宵夜都不允许,原告姐妹来玩,还把人家行李丢出去,限制原告回娘家,基本不能离开被告的视线范围,只要原告不顺其意,就开始破口大骂,摔东西,但凡有一点反抗或者顶嘴,被告就自残,拿刀出来威胁要同归于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折磨,甚至一度让原告患上抑郁症。

2018年8月,原告的朋友结婚,原告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就回老家喝喜酒,被告事后当着原告和原告父亲的面破口大骂又摔东西,极大伤害了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的心,自此原告搬离家里,开始与被告正式分居。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均表示不同意,直到2019年10月初,被告主动找原告谈离婚事宜,双方因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和原告的家人进行人身威胁,说要杀了原告一家,并找到原告的住处,将原告名下的宝马车砸烂,定损修理费近十万元,原告因此报警,警察当时也调取了监控录像,至此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遂诉至法院。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原告年纪尚小,相互了解不深刻,且被告刻意欺瞒原告其婚史,双方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和夫妻感情,被告心胸狭、性格极端,动则原告以自残威胁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时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理应结束婚姻关系。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被告性情极端暴躁、教育文化程度低,且婚前婚后,基本是原告和原告的家人在照顾抚养小孩,原告有固定收入来源,有抚养能力,且相对于被告文化程度和教育程度较高,平时孩子日常起居和作业辅导都是原告在负责,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教育角度考虑,原告恳请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原告,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题,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XXXX(建筑面积160.7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的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是原告婚前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婚后由原告独自偿还银行按揭。该房屋总价942774元,婚前支付房款约452774元,贷款49万元,婚后每月独自偿还贷款约2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约40000元,考虑该房是原告婚前购买,被告是造成离婚的过错方,孩子目前户口落在该房屋上,考虑孩子方便读书,恳请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补偿50000元给被告。

另,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人身威胁,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且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10万元,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车辆修理费10万元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恳请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何XX由原告亲自抚养,并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XXXXXXXXX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按揭款由原告自行偿还,原告自愿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50000元(该房屋由原告婚前购买,总价942774元,婚前支付房款约452774元,贷款49万元,婚后每月独自偿还贷款约20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家庭暴力故意损坏财物造成原告名下的车辆损失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XX与被告何XX同意离婚;

婚生子何XX由被告何XX抚养成人,婚生子何XX所产生的实际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登记在在原告张XX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XXXXX,离婚后,房屋产权维持现状,原告张XX原则上同意在婚生子何XX满十八周岁之后由原告张XX过户到婚生子何XX一人名下;

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购置车辆所发生的债务同时也由各自承担;

原告张XX、被告何XX双方婚前的财产以及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张XX、被告何XX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房贷外,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负有对外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4007元(原告张XX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玮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9875257311
  • 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5.7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011分 (优于93.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8.38%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玮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152 昨日访问量: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