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2-1号
原告:C,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第三人:A,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A作为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的债权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A对案外人B享有的债权[(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85号案件]其中的6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A、B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惠州市东平XX、18号小区东湖XX××房(房产证号:XX房地权证惠州,建筑面积:243.81平方米)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付、转让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