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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某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赵玮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郑XX,男,汉族19975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赵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第二被告:王XX,男,汉族,1978415,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XX诉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原告于202011月通过学校饭堂档口招商微信群认识第三被告陈XX,第三被告陈XX当时以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理名义对外负责惠州XXXX学院XXX食堂招商。原告与第三被告认识以后,第三被告先后几次带原告到学校档口进行勘察了解。20201215H,第三被告陈XX向原告介绍,惠州XXXX学院新桂园食堂二楼的经营权是第一被告XX公司的中标项目,现第一被告有意向将食堂二楼整体经营权租赁转包,之后,第三被告陈XX主动带原告与第一被告XX公司法人王XX见面喝茶聊天商谈涉案食堂二楼的转包事宜。当时原告勘察了涉案食堂的地理位置,考虑到第一被告报出的租金价格以及保证金、入场费比市场价都高出很多,并不想接手承包。但第三被告陈XX20201216日向原告表示,可以入干股与原告一起合作经营,原告依然表示不考虑。但之后,第三被告向原告承诺可以出钱按比例一起合作经营,并向原告承诺在第一被告XX公司装修饭堂时拿钱出来共同装修,并在饭堂经营上予以协助。原告考虑到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员工和招商经理,就相信其承诺决定与第三被告一起接手涉案食堂的经营。20201220日,在第三人的引荐和陪同下,原告来到第一被告XX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与其法定代表人王XX商量签约事宜,三位被告承诺在原告正式进场经营前,交付食堂基础设施设备装修,并保证原告入场经营前招满15户商户入住。被告向原告核算入场后的营业额按照每月每户收取18%作租金,押金可收到70万至100万,入场费30万。202012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XX公司、第二被告王XX正式签订涉案食堂的《食堂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底经营期限36个月为20211T日至2024730日止,本合同跟甲方(第一被告)与学校主合同走;协议签订乙方(原告)向甲方交纳50万元,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交纳5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80万元食堂建设赞助费用;一年以十个月计算,每月捌万元,即一年租金80万元,在每月前五日支付当月的租金8万元(月结);甲乙双方如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经营场地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后当天,原告指定委托人向第一被告公司的法人王XX名下的账户转账50万元,第一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上述合同签订同一天,原告又与第三被告陈XX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协商,投资经营惠州XXXX学院XX食堂二楼经营项目;合作期限以甲方和珠海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由甲、乙双方出资人民币180万元作为与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食堂押金及食堂建设赞助费,食堂前期经营如需再装修或增加档口添置设备等均由甲乙方双按占股比例出资,甲方占股60%、乙方占股40%来进行投资,盈余亏损分配。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三被告以食堂装修加装电梯等设施设备为名不断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追加投资,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怀疑。此后,原告到涉案食堂现场了解及多方打听,才知道第一被告XX公司并非惠州XXXX学院XX食堂的中标公司,学校中标经营的公司是案外第三方公司,被告与原告签约时故意隐瞒该事实,并向原告承诺其与学校有签订经营协议,原告才知道受骗;而且,原告到学校食堂现场发现,食堂尚在装修过程中,根本不具备任何基础设施设备,而且食堂门口张贴的食堂承包负责人是第三方中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第一被告公司的法人王XX!发现上述事实后,原告于2021111日分别向三被告发出解除《食堂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书》的通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退还50万元入场费,两被告以各种理由回避事实,不予退款,被逼无奈,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三被告互相串通,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利用原告年轻缺乏经验,且故意虚高经营利润,提高合同保证金和租金,并诱使原告进行资金投入,在没有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诱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告恳请法院撤销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书》,确认与三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至始无效,判令第一被告公司偿还原告50万元入场费,且第二被告王XX5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属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恳请法院判令撤销该合同;2、请求判令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恳请法院判令撤销该合同;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以及与第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于2021111日解除;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交纳的50万元入场费,第二被告对该入场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由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XX与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同意解除原告郑XX与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1223日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

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均同意向原告郑XX返还缴纳的42万元入场费,按以下方式向原告郑XX支付: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2021915日前向原告郑XX支付20万元;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应在2021930日前向原告郑XX支付22万元。以上费用直接支付至原告郑XX的指定账户(户名:郑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如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未按以上方式及时足额向原告郑XX支付款项,原告郑XX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第一被告珠海市X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已及时足额向原告郑XX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郑XX、第一被告珠海市XX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王XX各方不得就本案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即44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向法院申请退费。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已于2021728日签名、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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