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芳律师
从业二十余年的业界资深律师,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仲裁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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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保住房屋

发布者:王晓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XX,男,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B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某区某街51号XXX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精神疾病患者,2009年12月29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专家鉴定后,给原告办理了叁级残疾证。原告妻子从外地嫁到北京,常年负责照顾原告,无经济收入,无文化,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14年12月8日李涛(原告侄子)以欺骗手段将原告及妻子骗至北京方正公证处,要求原告及妻子配合在一系列文件上签字,后来才知道,在此次公证中,素不相识的李XX了原告及妻子唐XX的代理人,而李涛得到了100万元借款使用。2015年10月27日李涛又将原告单独骗至北京方正处签字,此次公证后,李涛又得到了25万元的借款使用。2016年3月31日,前一案件第三人李X在没有征询原告及其妻子意见情况下,私下与B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通过诉讼已经撤销上述买卖合同。但涉案房屋已经由B卖给北京XX公司,后北京XX公司已经注销,其法定代表人XX应当承担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原告认为,B与北京XX公司间存在恶意串通。首先,B取得涉案房屋非善意取得,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其次,前一手买卖合同与2016年3月21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4月,B就将涉案房屋以相同价格,出售给北京XX公司。2016年3、4月份,房屋价格飞涨,因此相同的出售价格不符合市场的交易价格及惯例;再次,2016年5月29日,XX及B的法定代表人一同带领一群男性将涉案房屋强行开锁,把原告一家撵了出来,东西都没有让我们拿。并且,XX在购买房屋之前没有来看过房。最后,XX将北京XX公司恶意注销以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第一次简易程序开庭时到庭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B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虽然被法院依法撤销,但是在撤销前,已经出售给北京XX公司;第二,涉案房屋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商品房不一样。本案存在原住户不愿搬离的情况,在我国法院中对该类存在重大问题的房屋是有相关判决支持的。因此在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强制腾退房屋情况下,以评估价格确认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进而判断该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是不合理的。

北京XX公司已经注销,本院依法追加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审核经过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与B就某区某街51号XXX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B在以17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的一个月后,以相同价格出售,其行为不符合当时房屋价格普遍快速上涨的市场形势和交易惯例;按照原告陈述,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未事先看房、采用强行腾退房屋的方式收房,其行为亦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中多个细节不合常理,被告亦未举证以排除其恶意串通购买房屋的可能,本院确认,北京XX公司与B就某区某街51号XXX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侵犯原告利益而无效。

XX作为北京XX公司唯一股东,其应当就北京XX公司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结果


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某区某街51号XXX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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