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在元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A,原告是外地人,系男到女家落户,但原、被告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致使原告有长期寄人篱下的感觉,原告一直忍让,而被告没有丝毫的改变,加之与被告的父母长期难以沟通,今年三月发展到原告从工地一回来,被告就将原告的衣物及用具甩出来赶原告走,双方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A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A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松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A,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5年4月3日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A归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