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在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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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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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查封冻结被告方名下房产,财产保全

发布者:丁在元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63年1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申请人:文艺,女,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易X,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被申请人:胡XX,女,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刘XX、文艺诉易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XX、文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文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易X、胡XX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文艺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丁在元律师,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荆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律协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先后获得“全国律师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