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在元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原告:魏X,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XX。住所地松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
法定代表人: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XX、魏X与被告松滋市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于当庭调解达成协议
准许原告刘XX、魏XX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