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在元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皓X,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XX。
主要负责人:战胜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XX与被告皓X、宜昌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