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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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律师代理的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撤回原判!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2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易xx、蔡XX、任X、易xx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物业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XX、易xx、蔡XX、任X、易xx因与被 上诉人xx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 法院(2023 )川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XX、易xx、蔡XX、任X、易xx上诉请 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 与理由:1.2019年2月,易XX经人介绍到xx物业公司从 事安保工作,2021年5月24日20:50左右,易XX在工作 时间内不慎发生高坠,当场死亡,案发后公司未对死者家属 进行任何的赔偿,易XX在工作时间内高坠死亡不仅给上诉 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2.一 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易XX高坠死亡发生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以前,即使适用该规 定,也没有说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死 者家属不能起诉要求赔偿。

一审查明及认为:

     任XX、易xx、蔡XX、任X、易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xx物业公司立即支付丧葬费40 710元、死 亡赔偿金864 660元、交通费10 000元、误工费12 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3 942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2.判决 xx物业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关联案件查询任XX、易xx、蔡XX、任X、易xx与成都市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1 )川0108行初20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任XX、易XX、蔡XX、任X、易XX的全部诉讼请求。任XX、易xx、蔡XX、任X、易xx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川01行终849号行政判决,载明:“任XX等五人向成 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易XX与XX公司及xx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2021年9月15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 )第00983号《仲裁裁决 书》,确认易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成华区人社局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易XX系XX公司的保安,其工作内容为在门岗或者 监控岗从事秩序监控工作。2021年5月24日事发当日易XX岗位为2号门门岗,工作时间为20: 00-次日8: 00,但易XX当日并未到岗打卡上班,当日21时左右,易XX从东XX一单元坠楼死亡。成华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 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易XX坠楼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有关,其并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故认定易XX的死 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成华区人社局据此作出的10号不予认 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依 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 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 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该案易XX与xx物业公司之间经仲裁裁决认定 存在劳动关系,易XX属于应当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任XX、易xx、蔡XX、任X、易xx主张易XX在工作期间死亡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 对于任XX、易xx、蔡XX、任X、易xx提起的提供劳 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 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 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 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任XX、易XX、蔡XX、任XX、易XX一审诉讼请求和诉讼主张的法律性质属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关系,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件审理 焦点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不应径行驳回起 诉。其次,本案易XX与xx物业公司之间经仲裁裁决认定 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关于易XX的死亡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不 构成工伤,但工伤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 任承担方式,并无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择其一行使权利,一 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 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裁定驳回起诉属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XX、易xx、蔡XX、任X、易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任XX、易xx、蔡XX、任X、易xx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一、    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3 )川xx民初xx 号民事裁定;

       二、    本案指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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