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xx、汪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91民初22442号
原告:周xx
原告代理律师:李仕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陈x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汪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强,被告汪x、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x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陈x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汪x与陈x系夫妻关系,因汪x称其父亲住院急需交用钱提出借款,并于2014年5月28日以现金方式向周xx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5月29日以转账方式向周xx借款100000元。经周xx多次催收,两人陆续向周xx还款100000元,至今还欠付100000元未偿还,周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汪x辩称,实际向周xx借款仅为100000元并已归还。汪x就该借款于2014年5月28日出具《借条》,周xx于2014年5月29日向其转款。故周xx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辩称,其与汪x已于2011年10月14日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不清楚周xx与汪x之间的借款是什么情况,陈x仅是代收款,故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28日,汪x向周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xx现金100000元。2014年5月29日,周xx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场支行向陈x的存折号8024********转账100000元。
另查明,汪x与陈x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0月14日登记离婚。
庭审中,周xx陈述,1.其不认识陈x。因2014年年初在汪x处购买抗癌产品而与汪x相识,一起买药的有三、四十人。2014年4月,汪x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到处借款,并向周xx提出借款200000元,周xx答应后于2014年4月23日在农业银行取现7000元、5月5日在工商银行取现16500元、5月13日在招商银行取现9000元、5月19日在农业银行取现6000元、5月28日在农业银行取现2000元,共取现40500元。加上收取的房租16800元、自己身边的备用金40000元,共100000元。2014年5月28日,周xx带着现金坐公交车到火车南站附近的一个酒店(汪x在该酒店25楼租用了办公室)将现金交给了汪x。当天汪x出具了《借条》,双方协商周xx第二天再出借100000元。2014年5月29日,周xx到汪x的办公室后,二人一起到附近的ATM机上由汪x操作将100000元转走,其只是输了密码。后汪x在ATM机旁边拿纸笔向周xx出具了借条,内容是借到周xx人民币100000元,没有写现金;2.汪x于2015年10月11日向周xx还款34000元,双方经济往来比较多,后汪x又进行了还款但记不清还款方式了,但共还款100000元。周xx不知道还的是哪一笔借款,汪x将其中一张《借条》收走,收走的就是2014年5月29日那张。经法庭询问,汪x、陈x称很多细节都记不清楚了。
本院认为:
关于陈x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问题。周xx在庭审中陈述借款是汪x向其提出,其并不认识陈x。《借条》亦是汪x一人出具,故周xx与陈x并无借款合意,本院对周xx提出的陈x是借款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汪x与陈x已于2011年10月14日离婚,案涉债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本院对周xx要求陈x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一、被告汪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