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2月7日晚,七旬老人谭某(与原告张三、李四、王五分别为夫妻、子女关系)在河边散步时,被在旁嬉戏打闹的未成年人张小甲(7岁)与李小乙(10岁)撞倒。事故导致谭某左肱骨近端骨折,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2月9日,谭某接受了骨折手术。术后数日,谭某病情恶化,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急性肺栓塞等严重并发症,经抢救后转入ICU。2月15日,家属因经济原因及医生告知预后不佳,为谭某办理出院。次日,谭某于家中去世。谭某的近亲属张三、李四、王五认为,老人的死亡与张小甲、李小乙的撞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将张小甲、李小乙及其监护人赵六、钱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的死亡与张小甲的撞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小甲、李小乙在嬉戏打闹中未尽到与其年龄相符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监护人赵六、钱七事发时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指出,谭某自身年事已高、患有多项基础疾病,其外出时自我防护不足,且在赔偿事宜存在争议时,其家属未在安葬前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及责任参与度,自身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酌情判定由被告赵六、钱七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经核算,谭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六、钱七在扣除已支付的23640元后,还需向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赔偿204,631.5元。原告方提出的部分丧葬费、误工费等诉求因缺乏依据或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未获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核心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在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比例划分。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时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也贯彻了过失相抵原则,体现了责任的公平分担。
在本案中,李仕强律师作为原告张三、李四、王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他精准地构建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明确指出撞击是损害发生的起点,后续的骨折、手术、并发症直至死亡是一个连续的因果链条,有力反驳了被告方关于“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导致”的抗辩。其次,他系统地组织并提交了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证人线索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坚实基础。最后,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院最终酌定的60%的较高赔偿比例,远高于被告方最初愿意承担的20%,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仕强律师的专业代理,是本案原告方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并获得实质性赔偿的关键。
李仕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