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4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甲在乙公司工作多年,因乙公司工作需要派遣甲到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工作,甲的社保及工资均由乙公司购买和发放。因乙公司领导变动,拒绝为甲支付工资待遇。甲通过市长信箱反应后,经乙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调查,乙公司答应分批次支付甲工资。但乙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甲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生效前,乙公司签署到法院认为自己不是甲工资的责任主体。经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是甲支付工资的主体。但乙公司在支付甲工资时须扣缴甲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点评:
执业多年,经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少。但从来没有见过如此判决。再费力一搜索,全国很难找到类似判决;成都市除作出此判决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找不到这样的判决。这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和“民不告官不究”的 基本原则!?
建议:中国法院应该尽快“统一口径”,不要让各法院“各自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