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81民初1752号
原告A,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XX,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XX,
上列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