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81民初299号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上列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B、C、D、E、F、G与被告H、I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A、B、C、D、E、F、G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E、F、G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B、C、D、E、F、G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