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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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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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汤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38民初216号 原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上列原告A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0年元月12日在阆中市XX登记结婚,1990年11月8日婚生一女,取名A,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婚后便因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2月原告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但之后两人关系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现两人已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自己是为了家庭出了力的,现在自己残废了原告才要求和我离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元月12日在阆中市XX登记结婚,1990年11月8日婚生一女A,现已成年,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被告因生病住院,发生医疗事故致残,2011年2月原告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阆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1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养育小孩,建设家庭,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现由于被告身体残疾,原告更应当给予被告足够的关心和理解,被告也应当自立自强,双方共度难关,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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