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A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