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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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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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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成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成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127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成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李仕强,男,中共党员、资深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仲裁员、仲裁研究员,法学科班出身,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