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成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127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成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