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仕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阆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原告做工作,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