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克云律师
柴克云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发布者:柴克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XX,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XX,现住北京市房山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德胜乡解放XX。

原告侯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X及其委托诉

讼代理人柴XX、被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X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XX、婚生子王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每个孩子1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车牌为黑RXXX的XXX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婚后建造的位于黑龙江省青冈县德胜乡解放XX东屋三间依法分割;5.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长女王XX于2013年出生、长子王XX于2015年出生。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一直都是由原告娘家人接济,现原告不想与被告继续维持下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想要孩子,我可以自行抚养两个孩子;不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车登记在我名下,但车是我父母2017年39000元购买的,我认为现在车的价值是10000元;不同意第四项诉讼请求,房子是2018年由我父母建设的,我和原告没出钱,也没有参与建设。经审理查明:原告侯XX与被告王X于2015年9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6月19日生育一女王XX,于2015年5月9日生育一子王XX。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要求自己自行抚养两个孩子。经查,原告的父母已经离婚,原告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被告的父母居住在黑龙江。被告目前在南XX工作,具体做通管道的工作,每月大概7000元到8000元的收入。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两个孩子的视频,视频中,两个孩子均表示要跟母亲生活。

被告王X名下有XXX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黑RXXX,发动机号码217XXXX1533,登记显示于2017年1月19日购买。对于车的现值,原、被告均认可10000元,原告要求车辆折价款。审理中,王X主张车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原告请求的位于黑龙江老家的房屋中,原告主张东屋三间系双方结婚后所建,被告主张系父母所建。审理中,原告将该项请求撤回,要求另案处理。

审理中,被告要求原告退回被告母亲购买的项链,原告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居住证明、视频、学生卡、五侯村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侯XX因生活琐事与王X产生矛盾,来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坚持离婚,王X亦同意离婚,故双方的婚姻状况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侯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院结合两个孩子的年龄、性别状况,考虑到两个孩子之前的共同生活情况,另考虑侯XX及王X的工作、收入情况等因素,本着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婚生女王XX、婚生子王XX由侯XX抚养,王X每月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王X的收入状况、孩子目前的消费需求情况、居住生活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王X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4月份起,支付至每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对XXX轿车,系双方当事人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X主张系其父母购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该车登记在王X名下,且侯XX同意要折价款,故该车应归王X所有,王X给付侯XX折价款。对于折价款,根据双方意见,本院酌定为5000元。对于王X主张侯XX退回项链,侯XX不同意,因牵涉案外人权益,可另行解决。对于位干黑龙江省的房屋,因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涉及王X父母的权益,本院不宜一并处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该项请求的审理,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可以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侯XX与王X离婚:

二、侯XX与王X之女王XX、之子王XX由侯XX抚养,自2021年4月起,王X每月给付王XX、王XX抚养费各1000元

至王XX、王XX各自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王X名下的车牌号为黑RXXX,发动机号码217XXXX1533的XXX轿车一辆,归王X所有;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侯XX车辆折价款5000元。

柴克云律师是专业的刑事辩护人,是优秀的婚姻家庭代理人,是严谨的交通事故维权人,是认真的债权纠纷处理人,是负责的商事合作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8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