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孙XX、柴XX、孙X、张XX因与被申请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XX、柴XX、孙X、张XX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了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卡号为62×××00与卡号为62×××25交易情况表格,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已还清,并多支付给了被申请人60080元。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原审中被申请人赵XX依据2015年1月19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未合同起诉申请人,原审认定双方的借贷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没有加盖公章,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赵XX于2016年4月15日签收该判决;孙XX、柴XX于2016年5月11日签收该判决;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张XX、孙X留置送达该判决。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6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孙XX、柴XX、孙X、张XX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综上,本院认为,孙XX、柴XX、孙X、张XX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XX、柴XX、孙X、张XX的再审申请。
柴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