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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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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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1与董X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保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1,男,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男,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东XX。
被告:董X2,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董X1与被告董X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董X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董X2系父女关系。我与张X(1976年结婚,1982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董X、一女董X2,均已成年。现我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退休金不能平衡物价上涨来达到一般生活水准,董X2多年来对我不闻不问的行为令我伤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董X2辩称,董X1与张X于1982年离婚,董X1与张X生有一子一女,董X(后改名为李X)与董X2,离婚时董X2归董X1抚养,董X1再婚后生有一子董X,还有一女是再婚妻子带过来的,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我现在身患丙肝,没有工作,也无法工作,独自抚养7岁大的儿子,没有生活来源,同母亲一起居住,靠母亲的接济过日子,同意给付赡养费,具体金额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X1与张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董X1与张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女儿董X2、儿子董X(后改名为李X)。1983年,董X1与曹XX再婚,二人育有有一子董X。1988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董X1与杜XX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董X2与甄XX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庭审中,董X1自认现每月退休金收入为2000-3000元,除以上收入外,董X1作为被安置人,与妻子杜XX、儿子董X及儿媳王XX四人共取得100余万元拆迁款,同时分得一套两居室房屋。董X1主张每月开销主要是生活费1000余元,看病花费1000余元左右,水电费70-80元,房租1320元,并提交老年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费单据复印件为证。董X2对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董X1身患疾病不认可。同时,董X1主张董X2因拆迁取得拆迁款12万元和一套一居室的安置房,安置房董X2对外出租中,每月收入4000元。董X2认可分得一套一居室的安置房及十二万元拆迁款,但主张安置房现因儿子上学在自住中,并未对外出租,拆迁款现仍有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另,董X2主张其现在单身,因患丙肝不能工作,无收入,且自己带着一个七岁的儿子董XX,跟随董X2的母亲张X一起生活,董X2和儿子的开销都由张X负担。为证明以上主张,董X2提交了就业失业登记证、证明信、检验报告单、出院证明书、鉴定书、调解书为证。董X1表示自1994年后就不了解董X2的生活情况。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可知,董X1享有退休收入,且因拆迁作为被安置人与妻子妻子杜XX、儿子董X及儿媳王XX四人共取得100余万元拆迁款,同时分得一套两居室,尚未达到生活困难的境地。现董X2同意支付赡养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具体数额本院结合董X1所处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生活开支情况及其子女收入、开支情况等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X2自二○一八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董X1赡养费二百元;
二、驳回董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董X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董X1负担二十八元(已交纳);由董X2负担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周保民律师,男,1982年7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周保民律师法学功底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门头沟区
  • 执业单位: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