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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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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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1与贾X2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保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1与被告贾X4、贾X2、贾X3、贾X5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周XX,被告贾X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被告兼被告贾X2、贾X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A4区1楼1单元903室(以下简称903室)房屋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9月至实际交付903室房屋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18年7月20日,经过法院(2018)京010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903室房屋相应权利归原告所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903号房屋于2015年9月交付,应由被告支付自2015年9月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贾X4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对(2018)京010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经申请再审且被法院受理,903室房屋归属一直在纠纷中,在纠纷中不需要支付房屋使用费。
贾X2、贾X5、贾X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贾X2、贾X5、贾X3三人并未占用903室房屋,原告起诉我们三人没有根据。原告有住房居住,不需要租房,故无需支付房屋使用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贾X与王某系夫妻,生有贾X2、贾X1、贾X3、贾X4、贾X5五个子女。贾X于1964年4月9日死亡,王某于2015年12月16日死亡。
903室房屋系门头沟区某街14排1号房屋被征收所得的安置房,现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018年1月,贾X1将贾X4、贾X2、贾X5、贾X3诉至本院,要求确认903室房屋归贾X1所有。经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903室房屋上的相关权益由贾X1享有。贾X4、贾X2、贾X5、贾X3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京01民终7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8年10月11日生效。
在(2018)京0109民初557号案件审理中,903室房屋由贾X4居住使用,现903室房屋由贾X4控制。
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如下:
贾X4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表明贾X3不服(2018)京01民终79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已经由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证明903号房屋的权属尚未确定,故不同意腾退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贾X4的意见,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认903号房屋相关权益归贾X1后,贾X1有权就该房屋主张权利,贾X3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故贾X4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贾X1要求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未提供相应依据,但本院参照本地同时期同类房屋出租情况,其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经生效判决确认903室房屋上的相应权利由贾X1享有,现903室房屋由贾X4控制,故对贾X1要求贾X4腾退903室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贾X4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903室房屋由贾X4控制,贾X1要求贾X2、贾X5、贾X3腾退903室房屋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生效判决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1日确定903室房屋的相应权益归贾X1,但贾X4占用该房屋至今,理应向贾X1支付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直至903室房屋交付贾X1时止。贾X1要求贾X4自2015年4月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贾X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A4区1楼1单元903室房屋并返还给贾X1,腾退时不得损害房屋及相应附属设施。
二、贾X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贾X1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贾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三十元,由贾X4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保民律师,男,1982年7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周保民律师法学功底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门头沟区
  • 执业单位: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