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管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通信公司,通信公司又把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了11份施工合同,约定清包工,价款以最终确认的竣工决算价为准,按业主付款进度比例支付。建筑公司完工交付后,开了201.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信公司这边通过银行转账、房产抵账、第三方债务抵顶等方式,前后一共付了132.8万余元。建筑公司不干了,起诉要求再付72.9万余元及利息,还要求管廊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争议焦点
一是工程实际造价到底是多少,通信公司有没有欠钱。建筑公司咬定按发票金额201.3万余元结算;通信公司主张按实际工程量算只有127.8万余元,早就付超了。二是管廊公司要不要担责。建筑公司想突破合同相对性找发包人,管廊公司抗辩说建筑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付款条件也没成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委托鉴定并结合现场踏查后,采信了对应建筑公司图纸及设计图纸的鉴定意见,认定已完工程总造价127.1万余元。通信公司已付132.8万余元,属于超额支付,建筑公司要工程款和利息的请求不支持。双方是合法劳务分包,通信公司款项已付清,建筑公司要求管廊公司担责也没有依据。最后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都由建筑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陈洪亮律师代理被告通信公司,一上来就抓住要害:原告单方开的发票,根本不是结算依据。他把转账记录、房产抵账、债务抵顶的付款凭证一条条理清楚,把“已超额支付”这个事实钉死在庭上。到了造价鉴定环节,他主动提供竣工图纸、参与现场踏查,推动法院采信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把原告主张的虚高造价大幅核减下来。最后,他又准确划清合法劳务分包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边界,直接阻断原告向发包人追责的路。三招下来,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当事人一分钱不用再掏。
陈洪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