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某传媒公司向宋某借款100万元,宋某分两次银行转账,钱实实在在到了对方账上。当时没签书面合同,也没约定还款日期,这笔钱一拖就是好几年。直到2024年9月,双方才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确认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内不收利息,从2022年4月1日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某网络公司、张某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提供连带保证。可某传媒公司还是没还钱,宋某委托陈洪亮律师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还主张某网络公司唯一股东韩某乙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某传媒公司辩称,原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甲,后来股权被法院执行变更,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对借款不知情。
争议焦点
一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公司拿股权变更说事能不能成立;二是利息和逾期违约损失按什么标准算;三是某网络公司、张某甲的连带保证责任成不成立,韩某乙作为一人公司股东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宋某已实际交付借款,后来补签的书面合同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公司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对外担责,某传媒公司的抗辩不采纳。利息方面,合同约定逾期日万分之五,实质是违约责任,依法受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即13.4%的限制。担保方面,原债务履行期虽已届满,但没重新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起算,某网络公司及张某甲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乙作为某网络公司唯一股东,没到庭抗辩,也没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违约损失(按年利率13.4%计算);某网络公司、张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乙对某网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一万余元由各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洪亮律师接手时,这笔借款最大的毛病就是早期没签书面合同,光有转账记录,对方很容易赖账。他先指导当事人补签《借款合同》,把担保签字一并落实,把借贷合意和担保关系彻底钉死。然后,他盯上某网络公司是一人公司这一点,精准穿透财产混同的表象,把唯一股东韩某乙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胜诉后的执行回款路径一下子宽了不少。庭审中,对方拿“股权变更、新老板不知情”当挡箭牌,被他当场驳斥——公司换股东,对外债务跑不掉。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和合法利息,担保方、一人公司股东一个都没漏掉。
陈洪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