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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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与张XX、杨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洪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60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白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第三人杨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白X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白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洪亮律师,执业十二年,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现执业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陈洪亮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1220220********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