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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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的转账,是借贷还是共同支出?

发布者:周剑云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1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11民初6248


原告:胡某甲,女,汉族,19XXX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云,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某,男,汉族,19XXXXX日,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016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云和被告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330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络在天津认识,被告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原告处男女朋友,后双方又移居云南。2014年下半年,被告以自己的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又不断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先后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帐的形式出借给被告11330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之下于201571日要求被告写下欠条,但因当时未具体计算,故将金额写为88000元。另外,在出具欠条后被告仍向原告借了部分款项。此后,被告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导致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我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我和原告相识后开始同居,原告所述费用是在同居期间所花费,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是原告强迫我写的,所以我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被告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原告以男女朋友相处。20157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借胡某甲现金8.8万元,大写捌万捌千元整,于20175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任其法律起诉。借款人:巢某。2015.7.1。身份证号:,地址:常州市某某花园XXX室”。嗣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通过自己支付宝账户多次向被告信用卡支付款项和转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方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经庭审查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具体内容,同时欠条中的相关款项有相应的款项往来纪录相佐证,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关于借款金额问题。依据欠条中载明的内容,借款金额应认定为8.8万元。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往来,因其性质和用途难以确认,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相关费用系双方使用,欠条也系原告强迫出具,但对自己的主张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已婚人士,隐瞒实情,与尚在学校读书的年纪尚轻的原告处男女朋友,违背了社会道德,应当予以谴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甲借款8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4元(已减半),保全费1087元,合计2371元,由被告巢某2000元,原告胡某甲负担371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当将自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经庭审查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具体内容,同时欠条中的相关款项有相应的款项往来纪录相佐证。


关于借款金额问题。依据欠条中载明的内容,借款金额应认定为8.8万元。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往来,因其性质和用途难以确认。


律师建议:


男女朋友之间,如果发生借款关系,建议留下借款凭据(包括借条、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等),借款交付也建议通过转账方式,这样减少很多法律风险。


欢迎来到我的网络办公室,我是周剑云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南大学,目前执业于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擅长专长领域:本人在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