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义务,如何正确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争议?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
代理人周剑云,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
被告冯某,男,汉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
简要案情:
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后,约定抚养权为被告所有,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后被告因犯罪被羁押实际上无法抚养子女,后子女就交给了原告抚养,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也未支付抚养费,现女儿已过九周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也考虑到女儿自己的真实意愿,原告委托本代理人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且要求被告支付往年的抚养费。
在本代理人介入后,充分与被告沟通,并经法院开庭、调解,成功将抚养权重新变更为原告一方,避免出现有扶养权而不抚养的尴尬处境,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问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子女抚养的案件,约定抚养权一方实际不抚养子女,另一方被迫抚养子女,且年限较长。首先,如果约定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可以依法变更抚养权由另一方抚养;其次,对于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抚养一方应当抚养而不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实际抚养一方可以依据实际抚养期限和抚养标准依法向另一方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点不能同时主张,在未变更抚养权的基础上,实际抚养一方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法代表子女主张抚养费,需要先行变更子女抚养权在主张抚养费。
案件反思:
子女抚养是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其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处理子女抚养时,一定要从有利子女成长、生活、学习的角度考虑,不能因为父母的感情破裂而让子女受到生活条件的下降,尤其是心理上的创伤。在达成协议后,也需要各方遵守履行,不然受伤最深的一定是子女。
律师意见:
本案中让我们深刻的意识到,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实际履行中也会出现难题,面对这些难题,尤其涉及人生关系往往难以处理,所以离婚时还是建议能调解则调解,实际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对子女抚养的便利性,妥善选择一方抚养子女。
周剑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