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剑云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十几年前生意产生的欠条依然有效,律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货款
原告:顾某某,男,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云,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简要案情: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在2009年之前一直有多年的生意往来,截止2009年在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得不到支付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结欠货款33000余元。十几年过去了,被告对于欠条上的货款分文未付,原告身处江苏,被告身处陕西,原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于是原告找到本律师,希望帮助讨回十几年前的货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了解,明确了被告的住处,但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十几年间被告早就改变了住处,后案件经过公告程序,最终得以开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理应及时将价款给付原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3000元由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
后本代理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帮助原告追回了全部货款。
案件反思: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十几年前的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本是天南海北,杳无音讯,好在原告手里留有当时双方的结算凭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纵使被告恶意逃避支付货款,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当事人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据此产生的对于货款结算的结算单、欠条、支付计划等都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对生意经行及时的对账、结算,在往来的过程中留下相关票据、送货单、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真实经济往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