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剑云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蒋XX,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某县。
原告任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如下:原告任XX与被告蒋X系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以需要还贷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共计38000元,同时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故消失并拉黑原告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事实情况: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于归还。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已经在尽可能范围内进行了一切审查,未发现有涉及虚假诉讼的嫌疑,也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