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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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周剑云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863人看过 举报

2021-12-0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XX,女,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某县。

原告任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蒋X因还贷需要资金周转,自2018年至2019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9月7日签订借条,明确了借款总额38000元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催要无着,故向贵院提出起诉。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借条、微信转账记录。
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事实如下:原告任XX与被告蒋X系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以需要还贷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共计38000元,同时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故消失并拉黑原告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事实情况: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于归还。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已经在尽可能范围内进行了一切审查,未发现有涉及虚假诉讼的嫌疑,也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判决如下

被告蒋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XX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周剑云律师,联系电话:15861838081 中共党员,目前执业于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擅长专长领域:本人在十多年执业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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