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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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他人,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返还房屋?

发布者:周剑云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赠与他人,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返还房屋?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代理人周剑云,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

被告杨某,女,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继父女关系,2011年原告房屋遭遇拆迁,原告及被告均为被安置人,原告将拆迁后用房屋拆迁款购置安置房在分户登记表中登记被告名字,但期间原告一直未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也没有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口头同意但实际不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原告找到本律师要求将被告诉至法院,撤销赠与,返还房屋,本律师及时接受委托,介入案件。

案件问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父母于子女间因赡养引发的争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戴,将价值较大的财产无偿赠与子女,不曾想子女不积极履行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返还房屋?本案中,本代理人向法庭举证证明该房屋的被拆迁房、拆迁房款均为原告所有,购置安置房屋的款项也均由原告支付,明显是原告对于被告的赠与,被告基于证据不能否认,认可案涉房屋是原告对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658条之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们知道,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尚未发生改变,也就是赠与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还有一个插曲,在本案立案受理并经过一次调解后,被告单方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法院认为在原告要求撤销时,权利尚未发生改变,且房屋也未交付被告使用,所以依旧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关于案涉房屋对被告的赠与。随后原告可以根据《民法典》665条之规定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房屋。

案件反思:

要注意的是,《民法典》658条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

同时要注意的是,本案还可以根据《民法典》663条之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为由,行使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但考虑到举证责任及风险,本案经斟酌选择了以上任意撤销权起诉。因篇幅有限,关于以上风险及举证责任在此不再展开,有需要可联系本律师。

律师意见:

在实践中,本律师建议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建议参照《民法典》661条之规定,双方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要求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可以根据《民法典》663条之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赠与风险,也更好地约束受赠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往后诉争至法院,大大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欢迎来到我的网络办公室,我是周剑云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南大学,目前执业于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擅长专长领域:本人在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